【#男子见义勇为被捅死后3个儿子辍学# #男子见义勇为被杀儿子向被救者索赔# 】1月21日,此前备受社会关注的“男子强奸大嫂出狱后刺死见义勇为者”一案的再审,于当日上午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1日下午,@扬子晚报 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律师处获悉,庭审于中午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判。被害人儿子刘先生告诉@扬子晚报 记者,20多年前案发后,当时受到保护的赵某给了我们家两个罐头和三包糖作为感谢,此后多年来再无任何联系,3年前凶手归案后她也鲜有发声。“赵某作为我父亲付出生命代价保护的受益人,她的态度让我感到寒心,我已于凶手归案同年对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进行补偿,等到再审尘埃落定后会推进相关流程。” 据@扬子晚报 记者获取到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1996年被告人田永明因强奸其大嫂赵某被判处刑罚。其刑满释放后心怀不满,2002年11月13日20时许,持刀到赵某家欲找其泄愤,赵某发现后从卧室往家外跑,田永明持刀追赶,被害人刘铭富路过时进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数刀,致刘铭富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田永明追上赵某连刺数刀,致赵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伤,后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后逃离现场。赵某的伤情经鉴定达轻伤。刘先生告诉@扬子晚报 记者,他们家和本案中的另一名被害人赵某在案发前没有任何联系,只是都生活在同一个村子里。在案发后,赵某向他们送了两个罐头和三包糖表示感谢,后来这么多年就一直没有任何联系,甚至在2022年田永明被捕后也鲜有发声,“我觉得可能是因为她和田永明有亲属关系,她的丈夫和凶手是亲兄弟。但他们的这种行为让我们感到寒心。” 刘先生回忆,当年案发时他作为家中长子年仅17岁,还有两个弟弟分别只有12岁和9岁,“父亲的突然离世对我们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家里的顶梁柱轰然倒下,还产生了几万元的负债。这件事也改变了我们三兄弟的人生轨迹,在这件事发生后,我们三人都辍学了,与母亲相依为命共同支撑起这个家。” 刘先生称,虽然当年案发后父亲受到当地县、市、省三级的见义勇为表彰,但在父亲离世后没过几年,母亲也因癌症离世,只剩他们三兄弟,他作为大哥,也承担起了照顾两个弟弟的责任。“所以过去了这么多年,在田永明归案后的同年,我们对赵某提起了民事诉讼。我们也不需要她对我们感恩戴德,只想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为父亲讨一个公道。等到再审尘埃落定后,法院会继续推进民事案件的相关流程。”刘先生表示,之前他起诉后对方还联系说能不能协商赔偿,“这个提议我们拒绝了,我们只是想在法律范围内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也希望这个案子提醒大家不要辜负每一份善意,让社会多一些温暖。” 刘文华告诉@扬子晚报 记者,该起民事案件的案由为见义勇为责任纠纷,“《民法典》规定,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后,在行为人没有赔偿或者是不能赔偿的情况下,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补偿的义务。我们的诉求就是赵某按照法律规定的一个人死亡的全部责任的标准进行赔偿。”据起诉状显示,刘铭富亲属未从田永明处获得过任何民事赔偿,刘铭富以生命为代价保护了赵某,其系本次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应当对刘铭富的死亡进行经济补偿。起诉状显示,刘先生向赵某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约130万元。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刘铭富为保护赵某不幸丧命,田永明作为杀人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当田永明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赔偿款时,赵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通常由法院结合受益人的受益程度、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定,但补偿通常非全额赔偿。 #男子强奸嫂嫂又杀见义勇为者案未宣判# (记者 徐韶达 视频 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