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文娟) 1月9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自今年3月起,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将以上一年度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实行浮动,最高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最低下浮至基准费率的50%。
根据《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类至八类,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在此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其中,一类行业浮动分为三个档次:80%120%,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50%;下浮后工伤保险费率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所谓“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有两种情况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据了解,工伤保险费率每年浮动一次,执行周期为每年3月至次年2月。首次参加工伤保险和上年度首次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执行基准费率。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间国家和省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