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天津证监局发布公告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员工冯晓在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违规行为明确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公告指出,经调查核实,冯晓在渤海证券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现行《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监管措施落地 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冯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明确,冯晓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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