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
量化私募这些年非常火,也非常赚钱,在量化私募圈里,曾经流行一句话:“策略会失效,但券源永远稀缺。”
只是有人没有意识到,当一家机构开始“卖券源、卖通道、卖账户”,它真正面对的,已经不只是监管,而是刑法。
就像我们平时办案时遇到的很多老板一样,有人觉得行业都这么干,就觉得自己的作法是想当然。
2026年1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一起备受业内关注的案件——“千惠资产”涉嫌非法经营案(案号:(2025)沪0105刑初151号)。
“千惠资产”涉嫌非法经营案
这起案件的意义,并不在于一家百亿量化私募的兴衰,而在于:司法机关首次对量化私募“融券分仓 + 二次流转”这一灰色结构,进行了刑法层面的正面回应。
一、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
从公开信息和案件材料来看,千惠资产成立于2018年前后,是一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长期从事量化选股、T0交易等策略,管理规模一度快速扩张至百亿级别。
问题的出现,源于一个行业内并不陌生、但始终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业务模式——“融券集采 + 分仓流转”。
简单说,它是这样运作的:
1. 第一步:集中融券
千惠资产通过其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母账户),依托规模优势,向多家证券公司集中融取市场稀缺券源。
就形式而言,这一环节属于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常规操作。
2. 第二步:账户拆分
通过分仓软件(OMS订单管理系统 / PMS仓储管理系统),将母账户拆分为多个虚拟子账户。
3. 第三步:对外开放交易权限
这些子账户并非由千惠资产内部投研人员使用,而是交由多支不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质的外部T0交易团队实际操作。
4. 第四步:收益与风险切割
外部团队缴纳保证金,自负盈亏;
千惠资产则提供券源、交易通道、结算与风控支持,并按约定收取收益分成或固定“通道费”。
这一模式并非短期试验,而是持续运行多年,并逐步形成规模化、流程化的业务闭环。
二、监管为何会“下场”?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
2024年,监管部门在量化私募行业专项整治中,对相关机构开展穿透式核查。
在对千惠资产的检查中,监管部门发现:
母账户下存在大量非本机构人员操作交易的异常记录;
资金流向、收益分配模式,与正常私募“受托理财”的逻辑明显不符;
分仓系统被长期、稳定地用于对外开放交易权限。
相关线索随后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案件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并最终由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三、本质的问题你到底是不是“影子券商”?
在金融刑事案件中,判断行为性质的核心原则只有一个,那就是穿透实质,而非看形式。
从穿透视角看,千惠资产的业务结构,具备三个高度敏感的特征。
1. 资源的“集采—分销”结构
上游:以私募基金名义,从证券公司集中融取券源;
下游:通过分仓系统,将券源和交易权限“分发”给第三方交易团队。
这在经济实质上,已经呈现出批发—零售的业务特征。
2. 账户实名制被实质架空
外部交易团队并未在证券公司开立真实账户,而是依附于千惠资产的母账户进行交易。
这直接触及《证券法》确立的账户实名制与交易可穿透原则,使监管机关无法识别真实交易主体。
3. 融券的“二次出借”属性
千惠资产将从券商合法融入的证券,交由第三方反复使用,并从中持续获利。
在法律评价上,这种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变相开展场外融券或类转融通业务,而相关业务在我国属于严格的特许经营事项,私募机构并不具备开展资格。
四、控方逻辑:为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适用的核心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其指控逻辑,集中在三个层面。
1. 被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并非某一家券商的利益,而是证券市场的特许经营制度本身。
依据《证券法》第120条等规定,证券经纪、融资融券业务,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持牌业务。
2. 行为的实质是什么?
向第三方提供交易通道、账户、结算与风控支持,具有类证券经纪特征;
向无资质主体提供证券使用权并获利,具有非法融券的实质。
3. 主观方面是否成立?
分仓系统的长期存在、保证金制度、通道费或分成安排,均指向持续、稳定的经营行为,难以解释为偶发或内部管理行为。
五、如果站在辩护律师的立场,争点在哪里?
在此类案件中,真正有意义的辩护,往往不在“有没有做”,而在“做的法律性质如何评价”。
1. 经营行为,还是投资协作?
辩方通常会主张:外部T0团队是“策略提供方”或“投资顾问”,分仓只是内部绩效评估工具。
但一旦出现以下事实,该辩点即明显弱化:
外部团队自负盈亏;
缴纳保证金;
千惠资产收取固定通道费或类佣金收益。
资金性质的认定,往往是庭审中的关键交锋点。
2. “情节严重”的数额如何计算?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高度依赖金额认定:
控方可能主张以交易流水或涉案规模计算;
辩方则通常主张仅以违法所得或分仓部分对应金额计算,并剔除合法自营交易。
不同计算口径,直接决定刑期区间。
3. 高管责任如何划分?
在单位犯罪框架下,董事、高管、合规负责人的责任认定,取决于其是否:
明知业务实质;
参与设计或决策;
未履行制止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合规负责人”并非免责身份,反而往往被视为“应当知道”的关键角色。
六、这起案件,对行业意味着什么?
这并不是一桩“个案风险”,而是一次明确的司法信号。
1. “合规包装”时代正在结束
合同叫“投顾协议”还是“收益互换”,已经不再重要。
司法判断只看:你是否实际从事了持牌业务。
2. 分仓系统正在成为“证据核心”
OMS(订单管理系统) / PMS(仓储管理系统)不再只是提效工具,而是监管与司法重点关注的穿透抓手。
3. 投资人同样无法完全置身事外
一旦基金资产被认定为违规运作,LP亦可能面临资产处置、净值大幅回撤等连锁风险。
【结语】
在金融领域,我始终坚持一个判断标准:当一项业务的利润,主要来自“资格”和“通道”,而不是来自专业能力本身,那它迟早会从监管问题,演变为刑法问题。
千惠资产案的真正警示,并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过程,很多人直到被抓,才意识到自己早已越过了那条看不见的线。
当然了,至于千惠资产案的这种模式未来会换一种方式继续存在,我并不乐观。
一 END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