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组织架构、股东权利、董事会运作、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为公司规范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公司基本概况
公司章程显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宿迁联盛科技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311571420690C。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90万股,并于2023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896.7572万元,注册住所为江苏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88号。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安全第一、绿色发展、以人为本、科技创新",经营范围包括聚合物添加剂、药品、精细化工产品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甲醇、石油醚的研发、生产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高分子材料、橡塑材料及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股权结构与股份管理
公司章程详细披露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持股情况。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5,034.50万股,发起人包括1名法人股东、6名合伙企业股东及12名自然人股东。
其中,宿迁联拓控股有限公司持有4,000万股,占比26.6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王宝光持有3,605.00万股,占比23.98%,为第二大股东;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1,500.00万股,占比9.98%,为第三大股东。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1,896.7572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关于股份转让,章程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亦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会制度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重要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等。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制度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5-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成员为5名,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等职权。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原则上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当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累积可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且公司资金充裕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同时,章程还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资金支出情况,制定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最低应达到40%;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最低应达到20%;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最低应达到20%。
合并、分立、增资与减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等重大事项,需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章程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投资者了解公司治理情况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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