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记者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第八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获奖结果进行通报。江苏法院8篇裁判文书、2场庭审入选,获奖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展现了江苏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庭审驾驭能力,在树立质量标杆、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
其中民事类案件,南京中院审理的“秦某诉陈某、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文书获评“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聚焦新时代审判重点领域和前沿性案由,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该案件中,秦某与陈某系分属不同银行的信用卡销售人员,二人前往高淳区办理信用卡推广业务,秦某在回程途中搭乘陈某驾驶的汽车在机场高速发生追尾,导致前面三车连环撞。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前面三车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秦某受伤并因此产生经济损失。该案中,陈某对秦某该如何担责?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关于“好意同乘”中无偿性的认定,应综合驾驶人的搭载行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是否追求搭乘报酬、是否具有互帮互助的主观善意等因素判断。陈某与秦某当天同去高淳区开展工作,秦某虽将其客户介绍给陈某办卡,但秦某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介绍客户系搭乘车辆的条件。因此,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将业务上的互助行为认定为搭乘车辆的报酬,秦某系无偿搭乘,陈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关于“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人重大过失的认定,法院认为,重大过失一般指严重违反驾驶人员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如酒驾、无证驾驶、闯红灯等明显违法行为。即便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其全责或主责,也不能仅凭此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应根据驾驶人的客观行为表现及主观心理状态综合判断。陈某观察疏忽、遇情况未及时有效制动,属违反驾驶人一般注意义务,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中的重大过失。法院酌情减轻了陈某对秦某的赔偿。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款,而对于机动车使用人“重大过失”的认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具体明确规定。该案例对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进行了司法实践中的解释和运用,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该案的裁判对于鼓励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具有正向激励作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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