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连接历史与当下、国家与人民的重要桥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档案事业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把对档案工作重要地位作用的认识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出了新时代档案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明确了档案工作“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任务,深刻回答了新时代档案工作“怎么看、怎么做”的重大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我省2002年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对推动全省档案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现行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衔接,与当下全省档案事业发展不适应。2024年,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该办法。现行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均在篇章和内容上作出较大幅度调整优化,对档案事业发展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档案工作实践的新发展也对完善配套地方性法规提出了新要求。此次制定条例,旨在贯彻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各项规定,科学精准保障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为全省档案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的出台,将在提升档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赋能现代化新青海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主要有三点: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吴晓军书记对档案工作的批示要求,并将其转化为法规制度。二是坚持守正创新,吸收和借鉴档案工作最新成果、兄弟省份先进做法,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在总体框架结构和内容上做到与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衔接,并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问:条例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一是突出问题导向。我省是西部地区、高原地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档案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针对制约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财政投入、干部队伍、信息化建设等瓶颈问题,逐一作出具体规定,提供依法解决路径。二是突出精细立法。按照“小切口”立法思路,不追求大而全,尽量避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和设置没有实质意义的条款。对于上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对于上位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进行细化明确;对于上位法未作出规定的,结合青海实际,作出创制性规定,力争做到“少而精、抓重点、可操作、求实效”,便于贯彻实施。三是突出地方特色。紧扣“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就档案工作更好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中心工作作出相应规定,不断提高依法治档能力,更好赋能现代化新青海建设。
问:条例制定的大概过程?
答:青海省委高度重视档案事业发展。省委书记吴晓军批示要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全省档案工作更好赋能现代化建设”。省委常委、秘书长朱向峰多次听取档案工作汇报,提出要加快推进与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档案法规制度建设,更好解决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不顺、经费保障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主动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支持,将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调研项目,2025年立法计划项目。省委办公厅厅务会多次专题研究,部署推进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要事项,保障条例顺利出台。省档案局积极争取国家档案局支持,在有关注意事项、重点条款制定等方面得到有力指导,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主动密切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协作配合,稳妥有序推进条例调研,全面规范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完善等工作。一是认真起草初稿。2024年10月,在认真学习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上级文件精神和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做法等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二是深入开展调研。面向社会发放并收回问卷1000余份;面对面访谈档案工作者281人;深入省州县三级档案部门、相关单位、乡镇、村(社区)开展实地调研4轮次,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还赴省外做了调研,为条例制定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充分研究论证。先后召开3次立法协商会,在立法目的、原则、重点条款设置上达成一致。不同阶段先后组织召开3次立法论证会、3次专家座谈会、15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向省档案馆、8个市州档案主管部门、90余家省直机关单位和立法基地、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到包含坚持党对档案工作领导、突出青海地方特色、完善档案开放利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100余条,同类合并为46条,采纳吸收35条。四是依法审议通过。条例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充分吸收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省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最终在2025年11月26日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票通过。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8章33条,分为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部分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政府职责、宣传教育等进行了明确,强调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档案机构及其职责部分对各级档案机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向基层延伸,细化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档案工作职责。档案的管理部分对重点档案收集移交、红色档案抢救修复、机构变动档案处置、档案安全保护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增加档案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具备相关条件资质,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筑牢档案数字化加工等委托档案服务安全防线。档案的利用部分对档案开放审核、公布利用、研究开发、服务合作等情形进行了明确,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编写村史村志(社区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开发利用档案资源。档案信息化建设部分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政府职责、电子档案归档及备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进行了明确,推动档案信息化更好融入数字政府建设,以信息化驱动档案工作转型升级。监督检查部分对档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进行了明确,重点对珍贵的红色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档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档案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附则明确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为2026年2月1日。本报记者 郑思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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