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400 证券简称:江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0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364号)同意,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7.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0,4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9,930,292.5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0,469,707.50元。
截至2025年4月21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到位,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4月22日出具《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5]D-0006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及签署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11月4日、11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了顺应风电行业发展趋势,向风电装备领域拓展,提高公司智能化制造水平,公司决定将原计划用于“铝挤压成套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11,077.79万元投入新项目“年产5200套海上直驱风力发电机定子支架项目”,新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孙公司天长江顺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顺天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顺精密机械装备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顺装备”)、公司全资孙公司江顺天长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高新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年产5200套海上直驱风力发电机定子支架项目”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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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江顺装备、江顺天长(以下统称“甲方”)会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200套海上直驱风力发电机定子支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骏、吕复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照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