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于潇王极)日前,关于博物馆文物捐赠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引发社会关注。西安美术学院艺术人文学院副教授陈磊在近日接受采访时指出,当前我国在博物馆接收文物捐赠,特别是文物鉴定、文物价值评估及捐赠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亟须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根据文物保护法及配套法规,博物馆在接收捐赠前需对文物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程序。
目前博物馆主要依据《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开展藏品征集工作,其中第4条规定: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在陈磊看来,上述规程将藏品征集决策权全部交予博物馆行使,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他告诉记者,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认定。而现实中,为了便捷行事,一些博物馆往往仅对价值较高的文物进行定级管理,导致大量的普通捐赠文物游离在无监管地带。
陈磊认为,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对于那些在后续鉴定中被认定为赝品、作伪的捐赠藏品该如何处置。这为经手人谋取私利留下了空间,也忽视了捐赠人的情感付出。
陈磊认为,南京博物院发生的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现身拍卖市场事件暴露出博物馆在捐赠文物管理方面的漏洞,势必影响到博物馆的公信力,进而影响到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他建议从立法层面赋予捐赠人名誉权、知情权、探视权、优先处置权等四项核心权利。具体而言,名誉权,即博物馆在统计、展览、出版等所有涉及捐赠文物的场合,必须明确标注捐赠人信息;知情权,即捐赠人应知晓与捐赠文物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统计、鉴定、著录、展陈、出版、宣传等全过程信息;探视权,即在符合文物保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捐赠人定期探视所捐文物;优先处置权,即对于被鉴定为赝品的文物,博物馆应无条件退还,由捐赠人优先处置。
陈磊强调,当前文物捐赠管理主要依赖《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等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建议修订文物保护法,明确文物鉴定标准、程序及捐赠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确保捐赠文物管理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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