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千龙网)
登报道歉与高额赔偿,并非简单的舆论倒逼,而是法律惩戒的必然结果。从客观效果来说,法律的强制介入,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这一道德义务转化成法律强制义务,既满足了权利受害人消除影响和寻求公平的需求,也对侵权行为人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实现了惩戒、教育的目的。热议登报道歉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在一次次普法实践中,当我们不再小视一份道歉声明背后的法律重量,不再疑惑侵权人公开承认错误、表达悔意对于公平公正的价值坚守,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就会加快形成。
1月8日,“在海底捞小便”事件当事人唐某及其父母在法院指定的媒体刊登了道歉声明。该声明电子版截图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众多网友热议。不少人表达对“迟到的道歉”的愤怒,也有人质疑道歉的诚意,认为“如果没有220万赔偿就没有登报道歉”。一纸道歉声明,再次将曾经引发舆论关注的该事件推上热搜榜。
去年3月,网传某海底捞火锅店内有人“向火锅小便”,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之后涉案的唐某(男,17岁)和吴某(男,17岁)被行政拘留。去年9月,有关法院判令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指定报刊上赔礼道歉,赔偿涉事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20万元。法院认为,唐某、吴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综合案情,两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具备认知能力,知晓赔礼道歉的责任内容和法律意义,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并未超出其承受能力,反而能促使其充分反省,两人亦表示同意赔礼道歉;唐某、吴某各自父母对未成年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两名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基于此,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经济损失赔偿方面,依法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判决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登报道歉,一是承担赔偿责任。从公众的反应看,不少人对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原告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共计220万元疑义不大,但对当事人登报道歉反而觉得是在“装样子”,认为“基本没用”,吐槽“有胆露脸道歉啊”,不屑之意溢于言表。
有人认为登报道歉只是一种“情感表达”,其实不然。从法律意义上看,致歉是责任承担的重要形式,登报道歉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多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登报道歉行为的法律基础。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包括“赔礼道歉”。这意味着,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权益,法院可以责令其通过公开媒体包括报纸、网络等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法律层面,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是两种并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们目的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上述案件中,登报道歉与220万元赔偿分别都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涉事餐饮企业为应对危机所支出的餐具换新、消毒费用,以及对消费者进行退款补偿所产生的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合理损失范畴。因此,220万元赔偿是对这些实际损失的弥补,是侵权者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道歉是履行判决的一部分,赔偿则是另一部分,两者都必须不折不扣严格执行。
至于有网友认为这是“迟到的道歉”,或许缘于对这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执行流程不够了解。法律意义上的赔礼道歉与一般人眼中的歉意表达不同,登报道歉的执行流程分为准备材料和办理刊登两个阶段。材料准备环节需收集生效判决书、身份证件、送达回执等文件,其中判决书必须已过上诉期且未被二审改判,这是办理的前提条件。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此次登报道歉与高额赔偿,并非简单的舆论倒逼,而是法律惩戒的必然结果。毕竟,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并不局限于财产损失,还包括名誉、商誉上的无形损失,而消除后一种不利影响的方式,并不能通过财产性的赔偿得以实现。从客观效果来说,法律的强制介入,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这一道德义务转化成法律强制义务,既满足了权利受害人消除影响和寻求公平的需求,也对侵权行为人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实现了惩戒、教育的目的。
热议登报道歉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在一次次普法实践中,当我们不再小视一份道歉声明背后的法律重量,不再疑惑侵权人公开承认错误、表达悔意对于公平公正的价值坚守,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就会加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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