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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沈阳晚报、沈阳发布客户端记者尚志文)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月8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要求。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并对所举办的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农村集体聚餐(一次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宴席举办者要在宴席举办前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聚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谱等信息;乡村厨师及时备案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