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和师生负担,日前,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印发《浙江省中小学社会事务进校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进校园社会事务主要指由教育行政部门之外的部门单位部署和牵头开展的、需要学校和师生开展的活动或承担的事务,涵盖安全专项工作、城市创优评先任务、街道社区事务、面向学生的教育宣传活动等类别。
在准入管理方面,《办法》划定“四条符合”原则,即符合学校职能职责、教育教学规律、学生身心特点、简约高效要求,坚持“非必要不进校园”,若课程已涵盖类似内容,原则上不再专门开展。同时,《办法》明确七种情形的社会事务一律不得进校园,包括未经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与学生年龄层次不匹配、含商业行为或借机收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强制安装无关App或参与点赞投票等重留痕轻实效活动、要求教师承担巡河护林等非教育教学任务、以打卡留痕验收且与考核挂钩等。
同时,《办法》明确实行备案审批制度和“白名单”管理制度,进校园社会事务经审批备案后形成年度白名单,总量控制在10项以内;市县两级统筹落实全省白名单,确需新增白名单外事项的,须提前20个工作日报上级审批,年度新增不超过2项。为严控活动频次,每所学校每学期各类进校园活动不超过6次。
在活动实施规范方面,牵头单位须在活动开展前1个月内将工作方案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可提出整合优化建议,倡导活动与学科教学、班团队会等日常工作有机融合,严控范围和时长。对与申报不符、效果不佳、加重负担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将及时叫停并优化调整。
为强化监督保障,《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须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二维码等问题反映渠道,设立监测点学校开展常态化监测,学期内至少每2个月监测一次;将社会事务进校园列入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纳入中小学责任督学常态化督导内容和网络信息巡查范围。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将协同纪委监委、政府督查部门开展监督,对问题频发地区下发提示函、督办单,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约谈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出现重大舆情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