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召开,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提请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提高部分影响、损害南极环境行为的罚款数额,并进一步完善重大南极活动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机制。
未对废弃物分类处理,情节严重拟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一审稿印发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草案二审稿根据有关意见,对南极环境保护、南极活动许可和部门通报机制等作出修改。
草案一审稿规定了未对废弃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或者实施其他可能影响、损害南极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有的部门、地方和公众提出,应根据相关行为对南极环境的影响、损害程度和恢复难度,适当提高罚款数额。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增加“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未经许可开展南极活动,情节严重十年内不得申请许可
规范南极活动、保护南极环境是立法重要内容。草案二审稿明确,未经许可开展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限期离开南极,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之内不得申请南极活动许可。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未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南极活动许可。
完善重大南极活动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机制
草案一审稿规定,南极活动结束后,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提交活动报告,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考察活动报告向国务院外交部门通报。有意见提出,除重大考察活动报告外,其他重大南极活动报告也应向国务院外交部门通报。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重大考察活动报告”修改为“重大南极活动报告”。
草案二审稿还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明确对因南极活动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采取迅速、有效的应对行动,并及时向国务院海洋、渔业渔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相关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