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团队正在推进罗普特(688619)投资者索赔案件。特别提示,前期投资者索赔已获法院支持,尚未参加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
一、罗普特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情况
2023年11月1日,罗普特(688619)公告收到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基于《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规)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二、关于索赔条件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在2021年4月20日到2023年5月17日(含当日)买入罗普特股票,并在2023年5月17日收盘持股的投资者,不论后续是持股还是卖出,均可发起索赔。
三、索赔流程与材料准备
1、基本流程:
联系律师登记索赔意向、确认索赔条件。
提交股票交易对账单(需证券公司盖章)、签署律师合同等材料。
律师审核后起诉至法院。
等待判决或调解后获赔,获赔后支付律师费。
2、所需材料:
股票交易对账单(涵盖首次买入至打印日的记录,证券公司盖章)。
股票账户信息确认单(证券公司盖章)。
身份证复印件。
签署律师合同、委托书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