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观八闽)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或“公司”)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因涉嫌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点击阅读详情】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路桥信息涉嫌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2023年、2024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5835974.32元、25764001.49元,分别占公司披露2023年度、2024年度营业收入的6.66%、10.71%;虚 增利润15307059.32元、22459275.84元,分别占公司披露2023年度、2024年度利润总额的73.57%、103.50%。
2025年9月29日,路桥信息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涉及上述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厦门证监局认为,路桥信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于征作为路桥信息时任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工作,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分管营销中心,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聪作为路桥信息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黄育苹作为路桥信息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协助分管智慧停车事业部,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同意确认相关收入,未能确保财务会计真实、准确反映业务实质,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嘉鸿作为路桥信息营销中心副总经理、时任智慧停车事业部副总经理,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伟作为路桥信息副总经理,分管智慧轨道事业部,应当知悉智慧轨道业务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海作为路桥信息财务部经理,知悉公司部分业务虚构仍确认相关收入并调整成本,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军学作为路桥信息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实施部分虚构业务并存在伪造业务合同和验收单的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邹榕作为路桥信息职工监事,知悉公司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勤勉尽责,在路桥信息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拟决定:
1.对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2.对于征、魏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
3.对黄育苹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4.对陈嘉鸿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罚款;
5.对郭伟、林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5万元罚款;
6.对王军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7.对邹榕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罚款。
于征作为路桥信息时任董事长,魏聪作为路桥信息董事、董事会秘书、时任总经理,二人组织实施部分虚构业务、知悉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发生,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证监局拟决定:对于征、魏聪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厦门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于征、魏聪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
据介绍,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系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系厦门市属国企。
编辑|林诚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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