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2月31日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据介绍,《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程序,充分发挥监管措施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实施办法》起草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在2008年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最新要求,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坚持“程序法”定位。主要就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作出规定,对于监管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形、适用标准、适用对象等事项,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规定。四是坚持监管措施及时矫正功能,突出效率要求。
《实施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监管措施的种类。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并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
二是明确监管措施的实施原则。实施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程序,应当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
三是明确实施监管措施的程序要求。包括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现场执法、回避、法制审核等一般程序要求,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要求,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
四是明确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包括监管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公开要求、送达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