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12月23日,随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国内知名照明品牌“雷士照明”的商标侵权诉讼获得终审胜诉。法院认定被告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雷士公司)侵犯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惠州雷士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判定山东雷士公司的代工厂及下游销售商也一同赔偿。
是合作授权?还是侵权?
惠州雷士公司是“雷士”“NVC”的商标权人。此前,该公司发现早已全面终止合作关系的山东雷士公司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打着“雷士”“NVC”等雷士系列商标在全国多地生产销售浴霸等产品。去年底至今年初,惠州雷士公司在河南、天津、常州、宁波等多地取证,对山东雷士公司及其代工厂、下游销售商发起维权诉讼。在向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惠州雷士公司要求山东雷士公司及其代工厂、销售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等。
被告山东雷士公司认为自己使用“雷士”系列商标,是基于惠州雷士公司2012年曾承诺将商标使用权允许其使用20年。但2015年6月,两家公司便签有《协议书》,商标授权关系立即解除。两家公司的合作关系也全面终止。
除了获得授权外,山东雷士公司的另一个抗辩理由是,在涉案产品上使用雷士照明标识是标注自己的企业字号。不过,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惠州雷士公司诉山东雷士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再审案件作出的裁定中指出:“由于‘雷士’系列商标权均属于惠州雷士公司,山东雷士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
今年10月,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作出了司法判定。
法院认定,山东雷士公司生产销售的多功能取暖器上的标识与惠州雷士公司商标相同,该产品是侵犯惠州雷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至于山东雷士公司自称在产品上使用“雷士照明”标识是标注自身企业字号的辩解,法院认为,即使山东雷士公司对“雷士”字号享有合法权利,但其在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况下,在相同商品的包装等处单独使用“雷士”的行为属“突出使用”,已经超出了合理使用字号或企业名称简称的范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商标及产品的知名度、商品价格、各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多重因素,酌定山东雷士公司及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生产合作商共同赔偿惠州雷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下游销售商赔偿1万元。
山东雷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3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书中再次明确:惠州雷士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解除授权的《协议书》。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也认定解除授权的协议书确实是惠州雷士公司和山东雷士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山东雷士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并未获得惠州雷士公司的授权。山东雷士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酌定的赔偿数额也并无不当,驳回了山东雷士公司的上诉请求。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推进侵权查处
据记者了解,除在河南取得终审胜诉之外,惠州雷士公司在天津、常州、宁波等地起诉山东雷士公司侵犯商标权的诉讼也已获得一审胜诉。
另据媒体报道,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惠州雷士公司还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了商标侵权投诉。2025年4月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了《关于对“雷士照明”商标侵权案开展全面查处的函》。目前,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推进对侵权商家进行查处,查封扣押侵权产品。
惠州雷士公司表示,今后将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严重侵权行为,启动刑事报案程序,通过“行政查处+民事追责+刑事报案”的维权体系,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高质量发展。今年4月发布的《二〇二四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披露,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近45万件,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逮捕案件7646件,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3.7万件,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商标、专利等领域违法案件4万余件;重点领域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多个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继续夯实。2024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得分提高到82.36分,再创新高。
中国知产保护水平和力度不断提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玉洁律师表示,商标等知识产权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之一,“搭便车”“傍名牌”等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社会创新活力。近年来,从司法机关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到行政部门加大行政执法查处推进市场治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力度不断提升。类似雷士照明的一件件典型维权案件的胜诉,既是品牌对自身知识产权的捍卫,也是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生动注脚。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日臻完善,这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科技强国、文化兴国高度契合。”北京盛堂律师事务所主任盛乃龙律师也表示,我国已构建起从国家战略到具体实施的完整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为总纲,明确了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
另外,我国还深度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成功举办了多项国际会议,并正式加入《海牙协定》贡献中国智慧。“中国不仅是知识产权大国,更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贡献者和推动者。”盛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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