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93,简称“公司”)12月31日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洁环保”)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法院对汇洁环保犯污染环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判决。公司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提起再审、申诉、抗诉请求等救济措施,请求改判汇洁环保无罪。
公告显示,汇洁环保此前因相关责任人在污水治理过程中干扰自动检测设施采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致使非法排放含氨氮、总氮污染物,于2025年4月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25年8月14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汇洁环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近日,汇洁环保收到的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川71刑终48号)显示,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汇洁环保的判决。尽管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汇洁环保认为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计划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救济,具体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其犯污染环境罪及罚金十万元的判项,并改判无罪。
公司在公告中指出,本次判决结果已生效,但公司将依法采取提起再审、申诉、抗诉等救济措施。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诉讼阶段 | 法院名称 | 案号 | 判决结果 |
|---|---|---|---|
| 一审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2025〕川1503刑初59号 | 汇洁环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 二审 | 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5〕川71刑终48号 | 维持一审对汇洁环保的判决 |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