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市监处字〔20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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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东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23日
处罚种类
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登记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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