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家庭为了方便
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但这意味着房屋必然
归子女个人所有吗?
房屋补偿款分配
引发家庭纷争
李平与妻子王丽婚后育有女儿李佳、儿子李浩(均为化名)。李平在购房时,因误以为需本地户口,便让户籍在当地的女儿李佳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购房款6万元由李平全额支付。此后,李平曾委托儿子李浩办理产权过户,因原合同买方为女儿李佳而未能成功。儿子李浩遂与卖方重新签订合同,将买方变更为自己,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未登记共有权人。
房屋购买后,李平夫妇与儿子李浩一家共同居住,且双方共同出资装修。母亲王丽因病去世后,案涉房屋被征收,因补偿款分配问题,李平、李佳与李浩协商未果,遂诉至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父亲李平认为房屋为一家四口共有,儿子李浩则声称房屋是父母赠与自己的婚房,应属个人财产。
法院:需结合登记情况与购买成因
综合判断房屋归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房屋所有权人需结合登记情况与购买成因综合判断。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李浩名下,但实际由父亲李平出资购买,儿子李浩无证据证明房屋是父母赠与的婚房,也无证据表明父母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房屋购买后由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故应认定为李平、王丽与李浩的家庭共有财产,而非李浩个人财产。
女儿李佳虽签订过初始购房合同,但未实际出资,购房目的是方便父母居住,故不认定为房屋共有权人。结合李平默认房屋登记在儿子李浩名下的事实及共同装修的行为,确定李平与王丽共同占1/2份额,李浩占1/2份额。
王丽去世后,其享有的1/4房屋份额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配偶李平、女儿李佳、儿子李浩平均分配。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遗产作出相应分配,各继承人分别取得对应款项,其中李平占1/3份额,李佳占1/12份额,李浩占7/12份额。
法官: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
需结合事实综合判断
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对内不必然等同于绝对所有权,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需结合实际出资、居住使用等事实综合判断。实践中,不少家庭会因购房资格、手续便利等原因,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必然归子女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外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对外公示”效力。但在家庭内部,判断财产归属不能仅看登记簿记载。如果房屋实际由家庭成员出资、共同居住使用,且无明确赠与约定,即便登记在单个家庭成员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本案中,儿子李浩虽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未能提供父母赠与房屋的证据,而父亲李平的出资凭证、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事实、共同装修的行为,均能证明房屋的家庭共有属性,因此法院作出了相应的份额认定。
家庭财产的处置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影响家庭和睦。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时,既要遵守法律规定,也要注重亲情沟通,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明确财产归属,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纠纷,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文章来源:公众号@猇亭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靓 黎意
主编|王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