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ST东尼 公告编号:2025-059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588号A幢2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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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晓宇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董事、副总经理吴旭华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陈泉强、戴兴根、丁勇、李峰、李艳军、吴红星、吴佳、许国帅及财务负责人谭国荣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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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子议案名称: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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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子议案名称: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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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子议案名称: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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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子议案名称: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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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子议案名称: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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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子议案名称: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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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子议案名称: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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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子议案名称: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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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子议案名称:修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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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子议案名称:修订《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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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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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1、2.01和2.0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裴礼镜、蔡雨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ST东尼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向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三)本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利济东路588号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5名,实际参会董事5名;
(五)本次会议由沈晓宇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为落实《公司章程》修订要求,公司董事会确认罗正英女士、邹荣先生、吴月娟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罗正英女士任召集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项议案的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董事会同意补选吴燕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为罗正英女士、邹荣先生、吴燕燕女士,其中罗正英女士任召集人。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ST东尼 公告编号:2025-061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
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5日收到董事吴旭华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原因,吴旭华先生提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去上述职务后,吴旭华先生仍将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做出决议,选举吴燕燕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修订后《公司章程》的明确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因此,公司对董事会成员结构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5日收到董事吴旭华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同时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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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吴旭华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吴旭华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后仍将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吴旭华先生的离任属于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董事会中将增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不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吴旭华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已经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妥善交接,其职务变动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对吴旭华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工会(职工)五届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职工代表监事并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同意选举吴燕燕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吴燕燕女士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工代表董事的职责。吴燕燕女士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补选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董事会同意补选吴燕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为罗正英女士、邹荣先生、吴燕燕女士,其中罗正英女士任召集人。
特此公告。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吴燕燕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3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2005年6月至2007年7月就职于宁波市立得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九略代理行,2007年7月至2016年8月就职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政府,2016年8月至今历任公司行政经理、总监、职工代表监事。
吴燕燕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燕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