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不用走复杂的再审程序,问题就得到了圆满解决,既节省了时间精力,也维护了我们双方的合作情谊,太感谢三原法院了!”近日,在三原法院审管办,乙公司代理律师握着承办法官刘娟的手连声道谢。随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乙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一起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再审争议在立案前便得到了妥善化解。
据悉,甲乙两公司此前因买卖合同欠款问题诉至该三原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然而调解书生效后,乙公司在整理财务资料时意外发现一份尘封的对账单,该对账单明确显示,原调解书中确认的欠款数额,其早已在纠纷发生前足额支付,属于重复核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乙公司随即向三原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调解书。
收到再审申请后,承办法官并未简单机械地启动立案程序,而是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经初步核查,发现原调解书确认的欠款数额确实与乙公司提交的新证据— —对账单存在冲突,原调解协议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可能。考虑到再审程序周期较长,若直接立案审理,可能会加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还会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影响营商环境。
为高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主动联系甲乙双方当事人,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案件审理的利弊得失。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双方长远合作关系的角度出发,积极引导双方重新进行协商。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兼顾双方合法权益,针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沟通疏导,帮助双方厘清权利义务关系。经过不懈努力,甲乙双方最终放下分歧,达成了新的调解协议,对欠款数额及履行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的书面材料。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乙公司撤回再审申请,这起潜在的再审纠纷在立案前便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此次纠纷的圆满解决,是三原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理念的生动体现。近年来,三原法院始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再审审查等环节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有效避免了当事人陷入冗长的诉讼程序,又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三原法院将继续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效,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刘 娟
编辑:侯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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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