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酒类展销会举办者、参展经营主体、场地出租方:
元旦、春节两节即将来临,酒类市场进入销售旺季,为规范酒类商品展销会市场秩序,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酒类商品展销会相关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事前报告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在展销会举办前备案或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落实审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落实参展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酒类商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销售“三无”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类商品。要规范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酒类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趁展销会期间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要加强商品宣传管理,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严禁虚假标注所谓“年份酒”和“洞藏老酒”,严禁销售标注“特供酒”“专供酒”“内供酒”等酒类产品,不得“傍名牌、打擦边球”。除保健食品外,不得宣称具有保健功能。酒类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警示标识,必要时应要求出示身份证进行核验。
三、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请各酒类展销会举办者、参展经营主体、场地出租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全面加强展销会管理。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酒类商品展销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展销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