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谭志娟 北京报道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于10月27日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将研究实施支持个人修复信用的政策措施。业内认为,这是央行首次在公开场合明确提出个人信用修复相关政策方向。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该政策属于多方共赢的惠民举措,具有积极而深远的作用。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政策是一次精准平衡现实困难与制度原则的高水平治理实践。政策精准定向,通过修复微观信用来畅通宏观经济循环,实现稳增长、稳预期的目标。这也展示了中国信用体系兼具原则刚性与应对特殊冲击的制度弹性。”
《通知》指出,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后续影响,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还款的个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
向“信用惩戒与修复”并重转变
《通知》明确,对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个人逾期信息,若个人在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个人在2025年11月30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自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二是个人在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
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对记者表示:“这项政策坚持‘一定期限、一定金额、一定条件’三大原则,既体现金融的人民性和应有的温度,也堵上信用修复可能产生的漏洞。”
董希淼进一步解释,“一定期限”是指逾期发生在2020年至2025年期间;“一定金额”是指单笔不超过1万元;“一定条件”是指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清债务——即在2025年11月30日前还清,或最迟在2026年3月31日前还清。
“《通知》发布后,对尚未还清债务的借款人(持卡人)还留出约3个月的还款窗口,体现了相当的制度温度。”董希淼说,《通知》的核心精神在于推动信用体系从单纯“信用惩戒”向“信用惩戒与修复并重”转变。
田利辉亦表示,这项政策不只是技术性调整,其深层意义在于以较小制度成本修复社会信任,强化“守信受益、纠错有路”的正向激励,是高质量发展阶段对社会信用体系的一次重要加固与提升,也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又一实践,为构建“守信受益、改过自新”的诚信社会提供制度支撑。
在实施方式上,《通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负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统一开展技术处理,无须个人申请。如个人发现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在规定时间后仍在展示,可通过征信中心400客服热线或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窗口向征信中心提出处理申请。征信中心受理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在30天内完成核查处理。
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将发生哪些展示变化?
据央行介绍,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还款状态”和“逾期金额”两个数据项将进行调整:其中,“还款状态”由逾期标识调整为正常标识,“逾期金额”由1万元以下的“非0”数值调整为“0”。相应调整将同步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概要”和“信贷交易信息明细”模块中。
利好居民个人与金融机构
对居民个人而言,董希淼认为,该政策有助于打破“一朝失信,终生受限”的困境。
过去,一旦形成不良信用记录,个人可能在贷款、求职、租房等方面受到影响,且相关影响可能持续较长时间。董希淼表示,信用修复政策为那些非恶意失信,且已积极纠正的人提供了一条制度化“出路”,避免因一次失误而长期受限。
同时,政策也释放出清晰信号:在一定期限内积极履行义务、纠正错误,信用可以修复。这将激励个人主动偿还欠款、处理历史遗留信用问题,而不是放任不管。良好信用是居民获得金融服务的重要基础。修复信用意味着恢复个人的金融“通行证”,有助于其改善生活、实现个人发展。
对金融机构而言,董希淼认为,推动借款人修复信用,本质上是在鼓励归还逾期债务,有助于金融机构加快回收逾期贷款、改善资产质量;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使那些曾经“跌倒”但有能力、有意愿重新开始的人重新获得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将已经修复信用的‘前失信人’重新纳入服务范围,有助于扩大具备成长潜力的客户群体。”董希淼说。
受访专家还认为,信用修复机制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董希淼指出,一个健康的诚信体系,既要有“失信受惩”的刚性,也要有“纠错可行”的弹性。信用修复机制将推动诚信体系形成更完整的闭环,使其更科学、更合理,也更具人文关怀,从而增强公众对信用体系的认同感与遵守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董希淼强调,人民银行此次推出的信用修复政策并非所谓的“征信洗白”。信用修复并不是简单删除不良记录,而是一个有条件、有程序、有时限的制度安排,其重点在于“教育”与“救济”。政策主要面向因疫情冲击、阶段性失业、重大疾病或疏忽等原因导致逾期,且已积极履约的群体,而非包庇纵容恶意逃废债行为。因此,设置较为严格的限定条件十分必要。
(编辑:郝成 审核:朱紫云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