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梁柯 蒙永富)员工预支的工作经费,离职后没结清,能不能按民间借贷起诉要回?12月21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覃某原系某置业公司员工。2019年,为开展业务推广,覃某向公司申请预支2020元用于开通58同城网络推广服务。因未达到公司预付佣金条件,该笔款项由店长杨某提供担保,覃某签署《担保端口开通证明书》,明确载明款项性质为“工作需要借支端口费”,其本人已实际收到该笔款项。
随后,置业公司以公司名义向58同城支付2020元,为覃某名下账号开通了为期92天的网络推广服务。2021年,覃某从该置业公司离职。因双方未就该笔借支款项办理结算,置业公司多次向覃某催收未果后,于2025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判令覃某返还借款20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25.99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置业公司提交的《担保端口开通证明书》证实其所主张款项是覃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为履行公司业务预支、借支款项,用于公司事务,之后再从覃某工资报酬中进行抵扣的事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此类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已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担保端口开通证明书》不符合借条的基本形式,款项实际用于购买公司业务网络推广服务,而并非单纯用于个人开支,有别于一般的借贷关系,综合此案证据看,无法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该款项不能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借款。综上,法院裁定驳回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成立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出借人愿意出借款项,借款人愿意借款,双方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出借人实际将借款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本案中,案涉款项是员工为更好开展业务而借支的工作经费,用途为公司指定购买网络推广服务,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无借贷合意,因此不构成民间借贷。
法官提醒,企业要防范此类纠纷,首先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工作借支的审批流程、使用范围、结算方式和返还规则;其次,员工离职时要及时办理财务结算,对未冲账的款项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处理方案;最重要的是,这类纠纷属于劳资争议范畴,应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不能直接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