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省政府对与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删去《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删去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中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二、废止《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号1994年10月24日公布 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第一次修订 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二次修订)
三、废止《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2005年5月8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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