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郭潇 田俊霞)近日,尚义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撤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7月至8月,原告张家口某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燕麦分公司供应藜麦米共计211.98吨,总货款91万余元。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公司陆续支付货款71万余元,剩余货款经多次催讨未果。近日,双方对账确认欠款数额后,原告公司因索款无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受理案件后,尚义县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遂启动先行调解程序。承办法官当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面对面协商。调解中,被告公司承认欠款事实,但表示因内部财务流程延迟导致支付困难。法官从“诚信履约”和“企业商誉”角度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最终,原告公司体谅被告实际困难,允许被告公司以燕麦片抵顶所欠货款,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