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63,简称“华东医药”)12月15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中美华东”)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中美华东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涉案金额约1.11亿元,公司表示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告显示,中美华东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于2023年12月25日将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24年4月8日、6月11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知民初3号),一审判决驳回中美华东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7万元由中美华东负担。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华东医药表示,公司认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及采纳的证据与本案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据公司披露,其提起诉讼的重要依据是,在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同名同方药品百令胶囊审批过程中,中美华东获悉国家药监局对其原料药《药品注册证书》有“生产工艺必须与中美华东生产工艺保持一致”的特殊备注要求,故认为对方所用发酵虫草菌粉原料构成专利侵权。此外,公司指出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关键注册证明文件存在不真实情况,但对方以与专利侵权判断无关联性为由拒绝回应。华东医药同时强调,就中美华东的发酵虫草菌粉生产工艺,公司及中美华东从未向任何主体进行过授权。基于上述理由,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关于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告明确,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此外,公告披露了公司其他未达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事项。截至2025年12月12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境内未达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汇总涉案金额约3.70亿元,部分处于审理中、部分已生效;境外未达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汇总涉案金额约0.25亿元,案件正在审理中。公司表示,上述小额诉讼对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地区 | 涉案金额(万元) | 案件状态 | 对生产经营影响 |
|---|---|---|---|
| 境内 | 36,991.38 | 部分审理中,部分已生效 | 无重大影响 |
| 境外 | 2,539.50 | 正在审理中 | 无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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