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航发控制)及公司财务总监闫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公司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关联交易协议续期方面存在程序性违规,闫聪敏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募集资金管理两度违规:超额与超期并存
公告显示,航发控制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中存在两项违规情形。2022年11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2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12个月。但在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公司实际现金管理金额超出上述额度,且对超额部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10月25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现金管理议案,额度调整为不超过18亿元,有效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2024年10月24日该决议到期后,公司部分未到期理财产品未能赎回,直至2024年12月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新的现金管理议案。这导致2024年10月25日至12月3日期间的现金管理行为处于未履行审议程序的状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联交易协议超期未续 违规交易持续月余
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公司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航发财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于2021年11月16日生效,有效期3年。该协议于2024年11月15日到期后,公司直至2024年12月20日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续期事项,期间仍与航发财司持续发生关联交易。
江苏证监局指出,公司未做好审议程序衔接,在未经再次审议和披露的情况下继续发生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财务总监承担主要责任 监管要求强化内控
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闫聪敏因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两项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江苏证监局在警示函中要求,公司需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控执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和关联交易规范性,切实防范合规风险;全体董监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履职能力。公司及闫聪敏需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违规事项 | 核心问题 | 时间节点 | 违反法规要点 |
|---|---|---|---|
|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 2022年超额、2024年超期未及时审议 | 2022.11.18-2023.1.11;2024.10.25-12.3 | 《信披办法》第三条、《监管指引第2号》 |
| 关联交易协议续期 | 协议到期后未及时审议仍持续交易 | 2024.11.15-12.20 | 《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本次监管措施凸显了上市公司在资金管理及关联交易程序衔接上的合规风险。市场人士指出,航发控制作为军工领域重要企业,需切实加强内控体系建设,避免因程序性违规影响市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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