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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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景韵润 发自北京 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意见(三)》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意见(三)》规定,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信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意见(三)》还细化了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和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等。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意见(三)》明确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依据。
对此,《意见(三)》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此外,《意见(三)》还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