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瑞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华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朴仁花、刘生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上述审计机构及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内部控制审计、收入确认、研发费用资本化等五方面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签字会计师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相关措施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审计程序五方面违规 收入确认与资产审计问题突出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大华所及朴仁花、刘生刚在执行福瑞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中,存在多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的行为,具体违规问题涉及五大领域:
| 违规类别 | 核心问题表现 | 违反准则依据 |
|---|---|---|
|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不到位 | 未充分了解集团层面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情况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2022修订)第三十条 |
| 收入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 提前确认收入288.10万元;未关注可变对价(折让/返利);退货原因记录与实际不符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2022修订)第十条、《第1131号》(2022修订)第十条 |
| 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程序不到位 | 仅以项目结案报告和境外访谈记录作为资本化证据,缺乏技术可行性支持材料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2022修订)第十条 |
| 存货审计监盘程序不到位 | 未观察管理层盘点程序执行情况,未评价存货盘点控制指令与程序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2019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1301号》第十条 |
| 在建工程减值审计程序不到位 | 对1.90亿元在建工程(占总资产7.17%)未执行减值测试相关审计程序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2022修订)第十条 |
收入确认违规直接影响年报准确性
公告显示,福瑞股份2023年采用“药品销售出库即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导致当年年报提前确认收入288.10万元,直接影响定期报告信息准确性。审计机构未能充分关注该收入确认政策的合规性,未评估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要求。同时,对于销售合同中存在的销售折让、返利等可变对价,审计机构未执行充分审计程序核实其合理性,导致公司以全额确认收入,后续支付时才冲减销售收入,未能在确认收入时合理估计可变对价并扣减,违反了审计证据充分性原则。此外,审计底稿记录的退货原因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追查差异原因,不符合审计工作底稿编制规范。
重大资产项目审计程序存在疏漏
在资产审计环节,在建工程审计问题尤为突出。截至2023年末,福瑞股份“福瑞健康科技园项目”在建工程余额达1.90亿元,占公司总资产比例7.17%,属于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但审计机构未对该项目执行资产减值相关审计程序,未评估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需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资产价值高估风险。此外,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中,审计证据仅依赖项目结案报告和境外会计师访谈记录,未获取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研发进度评估等关键支持性材料,审计证据充分性不足。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并报送报告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大华所及相关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关于审计机构勤勉尽责的规定。朴仁花、刘生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审计项目质量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监管机构决定对大华所及朴仁花、刘生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机构要求,大华所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强化审计程序执行的规范性,提升执业质量。相关方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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