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陈家运 北京报道
12月8日,博源化工(000683.SZ,曾用名“远兴能源”)公告披露,其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终局裁决书。裁决书显示,被申请人需向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价款差额18.89亿元。
该仲裁源于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之间的探矿权转让纠纷。2023年,蒙大矿业在该案中败诉,被判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22.23亿元及案件受理费0.11亿元。此后,蒙大矿业股东之一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依据2009年签订的股权协议,要求博源化工承担相应付款责任,并提起仲裁。其中,博源化工为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大”)为第二被申请人。
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博源化工已就该仲裁事项累计计提预计负债约11.49亿元。
博源化工证券部相关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此次裁决为终局结果,文书中提及的18.89亿元款项属于必须执行的范畴。目前,具体支付主体及分摊比例尚未完全确定,核心争议集中在博源化工与上海证大之间的权责划分。该人士表示,目前事件并未影响博源化工正常运转。
案件始末
本案源头可追溯至2008年。
彼时,蒙大矿业尚为博源化工全资子公司,其从乌审旗国资获得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并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后因开发资金需求,2009年博源化工引入中煤能源等投资者,蒙大矿业股权结构随之变更。
公告披露,2009年《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基准日2009年6月30日之后蒙大矿业需向政府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关联方支付的各类矿权价款,应由原股东博源化工及上海证大承担。目前,蒙大矿业由中煤能源、博源化工分别持股66%和34%。
2023年10月,蒙大矿业在与乌审旗国资的合同纠纷案中败诉,被判令支付价款差额22.23亿元。同年11月,博源化工披露蒙大矿业账户资金已被法院划转,累计达22.23亿元。
在此基础上,中煤能源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博源化工等依约承担该笔支出。
裁决书显示,被申请人向蒙大矿业支付探矿权价款差额18.89亿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合计91.58万元,第一被申请人博源化工与第二被申请人上海证大就其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博源化工承担85%的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1185.56万元和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1241.52万元。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博源化工与上海证大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但裁决未明确双方内部分摊比例。
博源化工方面表示,目前尚未取得蒙大矿业对该笔款项的账务处理方式,因此裁决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损益的具体影响暂无法准确判断。
信披违规
今年2月18日,博源化工曾因信息披露问题收到罚单。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博源化工因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蒙大矿业与乌审旗国资的重大诉讼事项,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及年报中体现,直至2022年4月才首次披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内蒙古证监局认为,根据相关股权协议,该诉讼事项可能对博源化工经营情况及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构成违规。
在听证过程中,博源化工及相关责任人虽提出申辩意见,但除个别文字表述调整外,其他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博源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总经理孙朝晖、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今年前三季度,博源化工实现营收86.56亿元,同比下滑16.5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0.62亿元,同比下滑41.15%。
(编辑:董曙光 审核:吴可仲 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