锤杀未婚妻历经“4死3生”判决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回应称传言不实,离释放还早
陈丽平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案子前后审理了7年,一共13次判决,其中4次死刑、3次死缓。”近日,河南许昌籍女子陈晴(化名)一则发帖引发关注。
陈晴称,她的姐姐2005年被未婚夫赵某用铁锤杀害,赵某于2011年被最终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最近从老家传出风声,说赵某后来减刑为有期徒刑,本月即将刑满20年而释放。
对此,最后一次审理该案的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按法律规定,死缓服刑人员在缓刑期内符合条件的,可转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内符合条件的,可转为有期徒刑;关于该案中“限制减刑”的情节,具体如何执行、服刑人员具体服刑情况,超出该单位回复范畴。
12月9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明确告知陈晴,赵某即将刑满获释的传言不实,“他离释放还早着呢。”
商量婚礼事发生口角
男子锤杀未婚妻被判死刑
陈晴说,她家原本是许昌市许昌县(后改制入许昌市建安区)的农户,家里有三姐弟。大姐陈丽平中学毕业就前往广东打工,帮助父母抚养妹妹和弟弟。
2005年春节,陈丽平在亲戚的介绍下与邻村赵某相亲,之后两人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打工。2005年12月28日,陈丽平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提早返乡,商量结婚事宜。
“12月28日下午大姐刚到家,男方便骑自行车把她接走,说要商量买家具的事。次日上午,媒人赶到我家,说大姐被未婚夫打死了。”陈晴说,当时她年纪尚小,父母和亲戚赶去了现场,发现陈丽平躺在赵某院门内,警方已勘查完现场。
相关判决书显示,2005年12月29日早上,陈丽平与赵某发生争吵,赵某将陈丽平推倒在地,先用铁锤击打陈的头部十几下,又用菜刀划伤陈的颈部,致陈丽平因颅脑损伤死亡;事发期间,赵某将母亲和伯母赶出院门,赵母及其他村民曾使劲拍打院门,院门无法打开;赵某作案后打开大门,告知众人“打死了未婚妻”,并用家中电话拨打110报警。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陈丽平的父母要求追究赵某故意杀人罪,并根据陈丽平在广东打工的收入情况,请求按照广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索赔49.3万余元。
2006年7月,许昌中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许昌中院认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7.37万余元。赵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6年11月,针对赵某的上诉,河南省高院复核后裁定,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赵某辩称没有杀人的故意,是一时气愤行凶,其辩护人强调其有自首情节。
2007年7月,许昌中院对该案第二次宣判。许昌中院认定,赵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投案自首情节成立,但鉴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为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被害人一直在广东打工,且有证据证明按广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理由成立。由此,许昌中院再次对赵某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32.6万余元。
在此判决前,陈丽平家属还曾针对赵某父母发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判决书显示,案发后双方针对陈丽平的安葬事宜发生纠纷,后赵家人在未通知陈家人的情况下,将陈丽平埋在自家责任田内,下葬时未使用棺椁装殓,事后未告知埋葬地点,违反了当地一般风俗习惯,给死者家属造成一定精神损害,酌定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
对于上述判决,双方各自针对量刑、赔偿金额提出了上诉。
判决多次被驳回
第五次审理“改判”死缓
第二次被判处死刑后,赵某以“有自首情节,不是故意杀人,罪不当死”理由上诉。
2008年3月,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案件第二次发回重审。
一个月后,许昌中院第三次审理该案。许昌中院认为,赵某用铁锤击打死者头部数下,应该能够清醒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陈某(陈丽平)死亡,但仍多次实施了打击行为,其“不是故意杀人”的辩解不予支持。
许昌中院认为,本案是婚恋纠纷引发,赵某有打电话自首情节,其亲属又交纳部分赔偿金,鉴于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赵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万元。
陈某的父母提出上诉。2009年8月,河南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第三次发回重审。
同年9月,许昌中院第四次审理该案,认为赵某因婚恋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投案自首情节成立,但鉴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赵某被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
对此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2010年3月,河南省高院进行了详细裁定,认为许昌中院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由此驳回双方上诉,维持死刑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一审、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赵某因婚恋纠纷临时起意杀人,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案件发回河南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河南省高院撤销该院此前判决,案件再次发回许昌中院重审。同年9月,许昌中院第5次审理该案。许昌中院认定赵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称“因婚恋纠纷引发,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其亲属交纳了部分赔偿金。由此,判处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赵某限制减刑;赵某赔偿死者家属7万元。
此次审理中,陈丽平家属曾提出61万余元的民事索赔,但未获支持。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回应
传言不实,离释放还早着呢
“我们没有拿1分钱赔偿,从未谅解过赵某。”陈晴说,该案件给他们全家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他们全家搬离家乡,远离伤心地。
“最近,老家的人传出风声,说有人服刑时见过赵某,他有几次减刑,这个月就服刑满20年,可能要释放了。”陈晴说,她和家人都清楚,对已生效判决不可能再改变,但是想确认一下传言是否属实。
12月5日,记者向许昌中院了解传言情况,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死缓服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减刑为无期徒刑,之后可继续减刑为有期徒刑,“该服刑人员的具体服刑情况,在哪儿服刑、是否刑满,不归我们管,超出我们回复范畴。”
12月9日,陈晴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了解赵某服刑情况时,工作人员表示具体情况不便对死者家属一方透露,但“赵某即将刑满释放传言不实,他离释放还早着呢。”
湖北省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满庆介绍,按照刑法规定,死缓服刑人员的刑期,是从死缓判决后正式投监之日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算在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缓刑期满后,可减刑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可减刑为25年有期徒刑。
“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能跳过无期徒刑直接减为有期徒刑。”尚满庆介绍,本案判决中的“限制减刑”,指的是死缓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刑期固定不得减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不能少于25年;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不能少于20年。”尚满庆表示,按此推算,如果排除重大立功可能性,赵某的有期徒刑至少是20年,加上两次减刑的考察期,累计还要算4年,赵某实际可能要服刑到2035年。 来源:底稿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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