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日报)
转自:光明日报
【案例苑】
●案情:唐某某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日,乘客陈某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某驾驶的网约车。驾驶过程中,因唐某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派单的网约车平台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判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该案中,陈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出行信息,该平台通过短信提示乘坐车牌号码和联系电话接受要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陈某某的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说法:网约车已经成为公众日常出行的主要选项之一。有些网友认为,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司机承担责任才对,平台难道也有责任吗?答案是有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
本案判决认定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判令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合理认定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纠纷,也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便捷、可靠的出行体验,守护网约车安全运营底线。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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