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华智能(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发布公告,正式出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将在新制度生效的同时自行废止。
据公告显示,新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新制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多项行为规范要求。在一般原则方面,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禁止通过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等六种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并需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在恪守承诺与控制权行使方面,新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承诺履行,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需提供履约担保;转让股份时不得影响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不得通过影响人事任免、聘任高管兼职、支付薪酬等方式干预公司人员独立,或通过共用账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要求违规担保等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亦不得通过同业竞争、显失公平关联交易等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股份买卖行为方面,新制度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买卖公司股份,需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承诺,保持股权结构稳定,买卖股份时需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转让控制权时应调查受让人情况并确保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信息披露管理是新制度的重要内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有股份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拟进行重大重组、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处置、进入破产程序等11类情形下,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披露义务;对未公开重大信息需采取保密措施,出现泄漏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告;公共传媒出现相关传闻时,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调查披露。
公告指出,新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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