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监处罚〔2025〕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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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浩特市知识产权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并鉴于当事人其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及时改正,及时将违法广告删除,并提交自查报告,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你(单位)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 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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