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安徽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因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执业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所”)及签字律师洪雅娴、李洋、朱乐乐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违规行为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并购项目执业暴露三大违规问题
安徽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天禾所在上述并购项目法律业务服务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对标的公司股权核查验证不充分。公告指出,天禾所在未获取到相关个人流水的情况下,未采取其他方法核查出资款最终来源,这直接影响了对标的公司股权结构真实性的判断。
二是查验程序不规范。在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时,天禾所未按要求制作查询笔录,不符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的基本程序规范。
三是风险揭示不到位。对于走访对象未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书》签字确认的情况,天禾所未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并充分解释风险,也未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替代查验措施,未能充分履行法律专业机构的风险提示义务。
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签字律师被认定为责任人员 监管责令限期整改
公告明确,洪雅娴、李洋、朱乐乐作为该项目的签字律师,是上述违规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天禾所及三位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安徽证监局要求,天禾所及相关律师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对于此次监管措施,公告明确,当事人若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落地,再次凸显了监管层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严格要求。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需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方能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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