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发布新能源项目共用接网工程费用分摊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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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12: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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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阳能发电网)

12月3日,云南省能源局出台《云南省新能源项目共用接网工程费用分摊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为规范云南省新能源不同开发业主相互接入共用接网工程时的费用分摊行为,适用于涉及多家业主的新能源项目共用接网工程如何计算分摊费用。

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云南省新能源项目共用接网工程费用分摊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新能源不同开发业主相互接入共用接网工程时的费用分摊行为,推动新能源项目高效协同发展,结合云南省新能源发展实际需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云南省内涉及多家业主的新能源项目共用接网工程,计算分摊费用。

第三条 同期共建的新接网工程中,接网工程建设主体按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意见中明确的投资界面执行,升压站内部设施由新能源项目业主建设。

第四条 原则上以汇集新能源项目业主向共用接网工程建设主体以交纳租赁费的形式进行分摊。

第五条 各新能源项目业主须向能源主管部门、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新能源业主提供已建项目、规划建设项目的真实容量,投产项目须提供运行数据、配合电网调度。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统筹区域内新能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核共用接网工程技术合规性。具体项目的分摊费用由各业主方自愿自行协商确定,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仅分摊共用设施费用。若现共用设施不满足新增项目接入要求,由后续接入业主自行承担因新增项目导致的改、扩建费用。若租赁期间改造、升级设施设备,由共用各方共同分摊此部分费用,非共用设施改造由接网工程主体承担。

(二)经济性原则。遵循“谁受益、谁承担”原则,避免重复投资与资源浪费,鼓励前期接网工程为后期新能源项目接入预留接口,提升基础设施利用率。

(三)安全性原则。接网工程的设计、选型及运行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要求,须符合电网接入技术标准,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动态性原则。全生命周期内由于项目容量增减、投产时序变更、技改升级等造成分摊费用基础发生变化,或项目实际运行与初始设计存在长期偏离,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重新调整租赁费用分摊比例,并签订补充协议。

(五)服从大局原则。具体新能源接入系统方案总体服从云南省新能源统一接网规划。

第二章 共用设施界定

第六条 本文所述共用设施指不同业主新能源项目完成电力汇集、升压、接入、送出所必须的共用场地、设备设施等。生活设施(如生活楼、辅助楼等)、接网工程必要生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站用电源系统、照明系统、安防系统等,若后期无其他项目汇入仍需投入的视为非共用部分,原则上不纳入分摊。

第七条 共用设施主要由升压汇集站、送出线路部分组成。

第八条 升压站共用部分界定。分为通过主变上网和非通过主变上网两种情况。其中,通过主变上网的共用部分为升压站内涉及接入的主变压器、低/中压GIS、SVG设备、配套相关二次系统设备及相应的建安工程。非通过主变上网的共用部分范围为接入的高压GIS母线设备、出线间隔设备、配套相关二次系统设备及相应的建安工程。

第九条 送出线路共用部分界定。从打捆汇集点开始起算,终点为公网线路。送出线路中有T接、π接的新能源项目,项目接入点至公网并网点视为线路的共用部分参与分摊。

第十条 按共用设施范围划分共有五种场景。

一是仅共用送电通道。“T”接或“π”接已建线路。

二是共用母线及送出间隔一二次设备,送出线路为电网建设。

三是主要共用高压母线、出线间隔、送电通道等。项目自行升压后接入汇集站高压侧与其他电源打捆送出。

四是主要共用汇集站主变容量、低/中压侧出线间隔、低/中压侧母线、送出线路等。项目汇入共用主变经升压后送出接入汇集站高压侧与其他电源打捆送出。

五是占用先建业主预留建设场地、在此基础上新建或扩建输变电设备。项目共用先建业主土建备用场地、场地内电气设备、建筑设施、送电通道,新建主变后送出。

第三章 分摊费用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 分摊费用主要包括租赁费用及停电损失补偿等。

第十二条 租赁费用为固定租赁费用、附加租赁费用的总和。

第十三条 固定租赁费用=基础租赁比例×共用设施基础成本。

第十四条 基础租赁比例由各汇集项目按交流侧额定装机容量占比确定,即基础租赁比例=汇集项目交流侧容量/各汇集项目装机容量总和。

第十五条 共用设施基础成本宜以共用设施前期费用、建设费用残值为基准,按照新能源项目本体可研技术报告中的折旧方式、覆盖还本付息的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 附加租赁费用=附加租赁比例×共用设施附加成本。

第十七条 附加租赁比例以发电量为基准,体现“多发多付”,附加租赁比例=汇集项目实际年发电量/各汇集项目实际年发电量总和。

第十八条 共用设施附加成本为运维费用、损耗的总和。运维费用由市场招标价格据实界定。变压器、线路损耗每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据实界定。

第十九条 停电损失补偿。

补偿责任:在某一新能源项目以下简称“接入方”的接入期间,因其施工、调试等作业行为导致共用接网设施发生非计划停运,并对其他已并网运行项目以下简称“运行方”造成发电量损失的,接入方应承担补偿责任。

责任豁免:对于接入方严格按照电网企业批准的接入方案和调度指令执行,且已提前合理通知各运行方的计划性停电操作,所造成的电量损失由各运行方共同承担,不适用本条补偿规定。

损失核定:补偿金额依据运行方的实际损失电量和当期含税上网电价计算。

第二十条 共用设施基础成本、共用设施附加成本、停电损失补偿等分摊原则见附表1。

第四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资产归属于共用接网工程建设主体,租赁方后期自行采购设备资产归属于租赁方。

第二十二条 由电网企业回购的共用设施设备,相应产权及运维责任移交电网企业,原产权持有方享受补贴。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回购共用接网工程后,后续分摊费用的处理办法由各相关业主在补充协议中自行明确。

第五章 分摊费用支付

第二十四条 共用接网工程建设主体应当就固定租赁费用、附加租赁费的计费基础向分摊各方提供对应的合同、结算报表、发票、行政收据等相关支撑性材料,各项计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对于无法提供对应支撑材料的,须参照同期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咨询单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固定租赁费用、停电损失补偿原则上按一次性支付实行,如确需分期付款,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附加租赁费用实行按年支付,年初预付,年底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由各业主在新能源项目投产前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分摊协议,之后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特殊情况下未能在投产前完成分摊协议签订的,共用接网工程建设主体应按照接入系统批复意见先行配合汇集项目完成接网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新能源项目共用接网工程可能发生变动,由相关业主在协议中约定明确。

本指导意见在正式发布后,结合实际运行情况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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