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日报)
□ 通讯员 范伟义 姜学厚
11月25日,南京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由检察机关支持磋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和责任者王某某达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经南京海事法院介绍,该案是江苏省首例由海事法院裁定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
今年7月,王某某在明知禁渔期的情况下,仍多次从连云港市赣榆区出发,驾驶渔船前往连云港近海海域,雇佣李某某等人利用渔网在该海域非法捕捞梭子蟹共计7214斤,渔获物价值共计126852元。7月25日在码头被赣榆区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
赣榆区检察院发现王某某所捕捞的海域属黄海海域,7月系禁渔期,是海洋生物休养生息的季节,王某某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已对连云港近海海域渔业资源种群结构和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造成严重破坏,遂于8月18日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先行主张权利。公告期间,区农业农村局有对责任者提出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的意向。区检察院就该案向连云港市检察院汇报并获支持。区检察院积极搭建沟通平台,支持区农业农村局与王某某进行磋商。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总额为190278元。检察官向王某某释法说理,深入阐释其行为对海洋生态造成的危害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赔偿义务。在检察官的见证下,9月22日,区农业农村局与王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王某某承担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190278元。随后,区农业农村局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10月24日,南京海事法院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赔偿标准、责任承担及当事人意愿等进行全面审查。连云港市检察院、赣榆区检察院派员出席听证,就磋商情况、公益是否得到有效维护等问题向法庭陈述意见。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派员旁听。
11月25日,南京海事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赣榆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负责海洋生态渔业资源保护的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与见证下,积极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及时达成协议,明确赔偿责任与履行方式,是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黄海海域梭子蟹等渔业资源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捕捞行为不仅破坏渔业资源平衡,更影响海洋生态的稳定性,磋商协议确定的赔偿款项可及时用于海洋生态修复工作,能够有效弥补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失,同时也对潜在的非法捕捞行为形成警示,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故依法对上述赔偿协议予以确认。海洋损害赔偿资金将全部用于受损海域生态环境修复。
“通过磋商,把问题解决在诉讼前,节约了司法资源。对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协议的合法性,增强了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参与该案听证的赣榆区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李贤宝说。
大连海事大学韩立新教授表示,该案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适用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检察机关支持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侵权人磋商达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支持双方将赔偿协议向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是一次有益尝试。
上一篇:俱乐部签署“阴阳合同”将被罚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