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文件自2023年6月实施以来,已经运用了三年,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为依法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按时公布更新调整结果,确保征地补偿标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贵港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
(二)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3)《自然资源听证规定》(2020年修正);
(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2.政策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62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5〕60号);
(5)《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规〔2023〕3号);
(6)《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
3.技术规范
(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2)《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
(3)《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7)《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8)《自然资源(森林)资产评价技术规范》(LY∕T2735-2016);
(9)《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LY/T2908—2017);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技术要点》(2025年)。
二、起草过程
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主要内容
贵港市本级更新调整后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农用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连片青苗、鱼塘、成片林木、果树和零星林木、果树的补偿标准。二是房屋等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标准,包括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特殊装修、被征收房屋内的供电、供水、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迁移费用等补偿标准。
四、创新举措
(一)惠民利民举措亮点
新一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实施更好地体现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一是分类细化补偿标准,提高可操作性。贵港市本级对不同类型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详细分类,并制定了差异化的补偿标准。二是注重市场因素,灵活调整补偿标准。对于特殊经济作物,贵港市结合市场行情和种植密度制定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理收益。三是强化政策宣传和公众参与。贵港市在征地补偿政策制定过程中,依法履行听证和公告程序,确保政策透明公开。四是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补偿标准未涵盖的特殊情况,贵港市规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多部门(林业、农业农村、财政等)研究决定,确保补偿合理。同时,鼓励农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贵港市本级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不低于原来水平,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通过收集被征收土地农作物产量、市场价格、苗木价格、种植成本、建筑材料信息等资料,结合现行物价水平、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区域种植结构等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分析相邻区域之间的差异性,综合测算得出补偿标准。新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原标准充分衔接,与相邻区域间的补偿差异保持在合理区间,其中成片林木、果树类上涨幅度为1.46%,零星林木、果树类上涨幅度为0.84%;连片青苗补偿标准上涨幅度为0.95%;鱼塘补偿标准上涨幅度为2%;农村村民住宅上涨幅度为3.7%,房屋内设施迁移费用上涨幅度为0.70%,房屋内设施迁移费用上涨幅度为0.01%,房屋装修类不作调整。
五、适用范围
《补偿标准》适用于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辖区内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政策解读人:贵港市自然资源局杨小兰,电话:0775-4286091。
来源:广西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