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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健康保险普及,重大疾病保险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标配”。然而,部分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设置“隐性门槛”,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医学指标为由拒绝理赔。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下称“禅城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伦某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3万元。
2023年11月,伦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轻症疾病保险金为3万元。2024年3月,伦某因睡眠问题就医,经睡眠呼吸监测,其夜间最低血氧饱和度为68%,夜间平均血氧饱和度为94%,被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并接受了手术治疗。
出院后,伦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却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夜间平均血氧饱和度<85%”方予赔付,伦某94%的数值未达标准,不符合理赔条件。伦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禅城法院。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阻塞性睡眠窒息症诊治指南》,夜间最低血氧饱和度是判断病情严重程度的关键指标,低于80%即属重度。伦某夜间最低血氧饱和度仅68%,已明显达到重度标准。而保险公司以“夜间平均血氧饱和度”作为理赔依据之一,在医疗实践中,该指标受睡眠时间、是否打鼾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应作为诊断参考值。
法院指出,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本案中,保险公司设定的“夜间平均血氧饱和度<85%”条件与临床通用诊断标准不一致,伦某已按通行标准确诊为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伦某支付保险金3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健康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定义、理赔条件等内容通常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虽经监管部门备案,但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投保人,往往难以准确理解其真实含义及对理赔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同时,《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保险公司设置不合理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理赔条件。
法官提醒消费者,投保重大疾病等健康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范围、保障疾病种类、诊断标准、理赔条件及免责条款,并妥善保留诊断报告、检查数据等病程材料,以备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采写:南方+记者 唐梦
通讯员 熊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