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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通讯员 宁市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金磊)中秋、国庆假期临近,记者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营造南京都市圈诚信、透明的旅游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餐饮住宿、商超百货、停车服务等行业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南京都市圈市监部门发布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提醒告诫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经营行为,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提醒告诫函提示经营者要规范明码标价。要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等信息。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显著、准确、真实标示价格信息。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超百货及文创、特产、纪念品商店等经营者应当做到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严禁低标高结、虚假折价减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公示价格,节日期间价格调整的,应及时更新价格公示内容,不得以“时价”等方式模糊标价。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严禁单方面毁约提价。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各旅游景区、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要在售票处、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严格按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收费,并落实优惠、减免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