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星报)
星报讯 为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适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要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近日联合修订印发《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6日。
《规则》采用综合裁量打分模式,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区域调整、个案调整等制度,细化罚款裁量、裁量实施步骤、并处、可处适用规则等要求,配套三类裁量基准表,统一长三角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尺度,破解“同案不同罚”问题,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兼顾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公信力。
《规则》明确,对符合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清单未作出规定,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同样不予处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具有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不予处罚。
从轻和减轻处罚方面,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等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方面,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经济损失的,恶意损害生态环境的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