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周末,网上曝光的“染色莴笋”让不少消费者对莴笋能否放心吃,产生了新的疑惑。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有关部门9月5日通报,当地部分企业在莴笋收购环节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据“榆中发布”的公告,针对网上反映的“莴笋收购环节染色”相关问题,榆中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近日对全县53家蔬菜收购仓储经营主体进行了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有6家企业在莴笋收购环节违法使用了果绿食品添加剂。
染色莴笋背后是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的滥用。公开信息显示,果绿属于复配食品着色剂,易溶于水,主要由亮蓝、柠檬黄两种食品着色剂混合制成。笔者从业内了解到,虽然亮蓝、柠檬黄属于国标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能用于掩盖产品质量缺陷,更不能使用在新鲜蔬菜,即便在允许使用的食品中,使用剂量也有明确规定。
食品专业人士扈晓佳对笔者分析,在国标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之一是“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如果为了掩盖产品质量问题添加色素,就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要求。
商家浸泡莴笋,目的是掩盖表皮发黄、磕碰损伤,美化外观,属于国标明确禁止的使用目的。即便添加剂本身合格,使用目的本身就违背国标原则。
扈晓佳提到,更重要的是,国标对每一个原料的使用范围和用量都有要求。像亮蓝跟柠檬黄的使用范围里没有新鲜的蔬菜水果,属于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笔者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查询到,亮蓝和柠檬黄的主要功能都是着色剂。可使用的食品范围包括风味发酵乳、调制炼乳、冷冻饮品、果酱等,均不包括新鲜蔬菜。同时对于可以进行添加的食品,均规定了每千克的最大使用量。
“在生鲜产品的采购流通过程中,无法保证着色剂的使用量。超量使用的话,可能给长时间食用这类蔬菜的群体带来健康危害。”扈晓佳对笔者说。
那么,为了莴笋有个更好的卖相,经营者这样低成本染色的行径可能带来哪些法律风险?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对笔者分析,企业在莴笋收购环节违法使用果绿食品添加剂,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蓝天彬律师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榆中发布”也提到,已依法对6家在莴笋收购环节违法使用果绿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对其他蔬菜收购仓储经营主体进行了集体约谈警示。
食品安全重如山,笔者从部分市场了解到,“染色莴笋”被曝光后,市面上的莴笋一时间也不好卖了。实施违法添加的“害群之马”,破坏的是消费者信任和整个产业链。
此前的“泡药杨梅”便是如此。今年5月,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部分杨梅集中收购点被曝光存在违规浸泡防腐剂、滥用疑似“三无”甜味剂的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谈梅色变”,拒购杨梅这类非必需品类,引发批发市场滞销、农户面临收购量、收购价格暴跌的连锁反应。
漳州杨梅种植已有700多年的历史,漳州龙海杨梅全产业链产值近10亿元。长途运输先“泡药”的潜规则,直接造成对当地杨梅产业的无差别打击。
“甲醛白菜”“染色莴笋”亦是如此。不久前被曝出部分收购商用甲醛浸泡白菜的事发地河北张家口,本是坝上冷凉蔬菜的优势产地。此次“染色莴笋”的事发地兰州榆中,也是高原夏菜的核心基地,孕育的高原夏菜病虫害少,有良好的自然禀赋。公开资料显示,榆中县蔬菜种植面积达44.5万亩,全年产业产值预计突破30亿元。
这些本是具备差异化竞争优势、商业价值突出的特色农业产区,却因为部分流通收购环节的收购商家不愿承担正常储运损耗,也不依靠规范冷链保鲜,反而采用不法手段掩盖食材状态,伪装新鲜品相来获取更大利益,这样的逐利行为透支的是整个产地的口碑,伤害了整个产业链。
根治农产品流通环节乱象,需要监管持续发力、精准施策。监管部门应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违规物质的从严问责、以儆效尤,斩断行业违规潜规则。
同时立足农产品长距离流通特点,建立产地、运输、批发市场全流程常态化抽检机制,强化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衔接,在常规抽检体系中,进一步覆盖行业潜规则下易违规添加的风险物质。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