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投保成功后半小时,车辆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次日零时才生效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纠纷案件。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宣城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办理机动车相关责任保险,双方就投保险种、保险费用进行沟通。当日,14时57分,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7779元。15时53分,公司收到投保成功短信,提示已为案涉小型汽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当日16时20分许,该公司员工驾驶车辆与他人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该公司员工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该公司就车祸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付。
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据了解,案涉电子保单是事故发生当日18时44分,由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发送。保单记载保险时间为次日零时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在投保公司支付保费、收到已投保短信后,此时对车辆已投保具有合理信赖。案涉保单系交通事故发生后出具,虽然在投保前保险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的机动车保险报价单包含保险时间,但该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固定条款,客观上延缓了保险时间,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责任,而微信中的沟通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对保险期间自次日0时0分起达成一致合意。
另外,该报价单中的保险时间字体与其他内容并未有明显区分,保险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款4.7万余元。
法官提醒称,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保险合同中“次日零时生效”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该类条款并非当然生效,保险人负有法定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所谓“明确说明”,不只是在保险凭证上作出提示,还应当就该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清晰解释,使投保人真正理解条款含义与风险影响。
保险行业具有专业信息优势,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属于法定强制义务,不能以行业惯例、投保人应当知悉等理由予以免除。保险不是简单收取保费,而是要兑现风险保障的契约承诺。
因此,保险经营机构在订立、批改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于免除、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务必切实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并留存相应证据,不能将法定义务流于形式。广大投保主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重点关注保险生效时间、免责范围等关键内容,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及时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妥善留存沟通凭证,维护自身保险保障权益。
审核:张剑 编辑:许家权 校对:解明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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