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前期股东代持事项未及时披露导致多份公开文件持股信息不准确,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开曙、时任董事会秘书樊开源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监管部门查实,合力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开曙曾于2015年2月18日与马绪飚签订协议,约定以10元每股的价格向对方转让100万股公司股份,马绪飚后续支付500万元转让款,由樊开曙代为持有对应的50万股公司原始股份。后续经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的股权转让及代持法律关系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但该代持事项直至2025年年度报告才对外披露,导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2017年上市后至2025年半年度报告期间的所有定期报告中,相关股东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告显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多项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宁波监管局针对不同涉事主体作出对应监管决定:
| 涉事主体 | 身份背景 | 违规情形 | 监管措施 |
|---|---|---|---|
| 合力科技 | 上市主体 | 信息披露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多份公开文件股东持股信息不准确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 樊开曙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2015年至2025年期间历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 作为代持事项当事人,未及时推动相关事项披露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 樊开源 |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 知悉代持协议签订事项,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披露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根据监管要求,合力科技及相关人员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宁波监管局提交针对本次事项的书面整改报告。若相关主体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合力科技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本次监管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强化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障后续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示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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