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第六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近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其他食品等28类食品98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961批次、不合格2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鑫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江珧贝,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温州市吉达太空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亚硝酸盐、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温州市龙湾永中优沃生鲜店销售的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温州市龙湾晓标蔬菜摊(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温州市龙湾秦远远蔬菜摊(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世照蔬菜店销售的老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温州市鑫鑫牧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茄子,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温州现代菜篮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南门分公司在美 团(网店)销售的红薯,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骏波蔬菜店销售的小葱,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苍南县茂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小黄鱼,恩诺沙星、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苍南县广盈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山鱼,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苍南县燕萍鲜活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雪蛤,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
13、苍南县鲍妹水产品商行销售的蛏子,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
14、浙江李大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葱油桃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温州市浙南农副产品中心市场光龙炒货店销售的标称揭西县信康食品厂生产的金香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苍南县灵溪镇美凤农副产品店销售的荔枝干,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7、温州市鹿城区鼓楼潘美爱花生摊销售的水煮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瑞安市严友听蛋糕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9、温州市瓯海南白象鲜哆哆水果店销售的杨梅,纽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苍南县茜彤超市销售的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1、温州市鹿城区唐糕礼记糕饼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蜂蜜小面包,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2、苍南县嘉家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花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3、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周进华水果店销售的杨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4、温州市鹿城区曾小虹水果摊(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杨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5、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胡小英水果摊销售的杨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6、苍南县嘉家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白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镉(以Cd计):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由于镉排泄缓慢,可对肝肾造成巨大伤害,还会导致骨质疏松和软化,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规定江珧贝中镉的最大允许限为2.0mg/kg。江珧贝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海域水体、海底淤泥存在镉污染物,经富集作用致使生物体内镉蓄积超标。
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环境中,是自然界中最普遍的含氮化合物。亚硝酸盐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可导致高铁血红蛋白症,还能够与蛋白质分解产物在酸性条件下发生反应,产生亚硝胺类致癌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饮用纯净水中亚硝酸盐的最大允许限为0.005mg/L。饮用纯净水中亚硝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是一种广谱、高效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长期食用氯氟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规定红薯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红薯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噻虫胺:噻虫胺是具有触杀、胃毒作用的烟碱类杀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规定老姜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2mg/kg,规定茄子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老姜、茄子中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噻虫嗪:噻虫嗪是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规定红薯中噻虫嗪的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红薯中噻虫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乙酰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是内吸性的有机磷类杀虫剂。少量残留一般不会导致乙酰甲胺磷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乙酰甲胺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规定小葱中乙酰甲胺磷的最大允许限为0.02mg/kg。小葱中乙酰甲胺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长期使用或者过度使用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小黄鱼中恩诺沙星的最大允许限为100μg/kg。小黄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为提高水产品的存活率,将兽药超量地添加到饲料、养殖池水或运输容器中,或未遵守休药期导致。
甲硝唑:甲硝唑是硝基咪唑类抗菌药,具有内服易吸收快、组织分布广泛、易穿透血脑屏障、达血药峰浓度用时短等优点。长期大量摄入甲硝唑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产生消化道症状、神经系统症状、皮肤症状、膀胱炎、排尿困难、口中金属味和白细胞减少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小黄鱼、黄山鱼中不得检出甲硝唑。小黄鱼、黄山鱼中检出甲硝唑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为提高水产品的存活率,将兽药超量地添加到饲料、养殖池水或运输容器中,或未遵守休药期导致。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五氯酚酸钠属于杀虫除草剂,也可消灭钉螺、蚂蟥等。动物产品的五氯酚酸钠残留,可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规定雪蛤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雪蛤中检出五氯酚酸钠的原因,可能是在水产养殖或运输过程中为提高存活率、延长水产品健康状态而违法添加。
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作为杀菌剂和抗寄生虫药,用于防治各种鱼病。孔雀石绿对人体肝脏具有潜在致癌性。《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规定蛏子中不得检出孔雀石绿。蛏子中检出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在水产养殖或运输过程中为提高存活率、延长水产品健康状态而违法添加。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规定葱油桃酥中菌落总数的最大允许限为n=5,c=2,m=10000,M=100000CFU/g。葱油桃酥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铜绿假单胞菌:铜绿假单胞菌是重要的食品腐败性细菌,多具有分解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能力。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对于免疫力较弱的人群健康风险较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的最大允许限为n=5,c=0,m=0CFU/250mL。饮用纯净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如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遇水产生的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金香榄中二氧化硫的最大允许限为0.35g/kg,规定荔枝干中二氧化硫的最大允许限为0.1g/kg,规定水煮花生中不得使用二氧化硫。金香榄、荔枝干中二氧化硫超标及水煮花生中检出二氧化硫的原因,可能是为改善产品色泽、延长存储时间而超限量、超范围使用。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钾明矾、铵明矾)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按标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过量摄入铝可能会引发儿童智力发育障碍、软骨病、骨质疏松等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油条中铝的最大允许限为100mg/kg。油条中铝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增加产品口感,在制作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或者未准确计量导致。
纽甜:纽甜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甜的合成甜味剂。纽甜性状稳定,安全性较高,在体内代谢后形成脱酯化的纽甜和微量甲醇,其代谢物在血液中存留时间较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杨梅中不得使用纽甜。杨梅中检出纽甜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为增加农产品甜味,超范围使用导致。
糖精钠(以糖精计):糖精钠是普遍使用的人工合成甜味剂,在人体内不被吸收,大部分经肾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但如果长期摄入糖精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馒头、蜂蜜小面包、花馒头中不得使用糖精钠。馒头、蜂蜜小面包、花馒头中检出糖精钠的原因,可能是销售经营主体为增加产品甜味而超范围使用。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甜蜜素是一种常用甜味剂,可用于饮料、果汁、冰激凌、糕点、蜜饯等食品。人体不吸收甜蜜素,几乎全部原样从粪便排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馒头、花馒头、杨梅中不得使用甜蜜素。馒头、花馒头、杨梅中检出甜蜜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为增加产品甜味,超范围使用导致。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在高剂量使用时能抑制细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白馒头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白馒头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为延长其保质期而超范围使用。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鹿城、瑞安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苍南、鹿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县级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