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劳动午报)
转自:劳动午报
一个健康的职场生态,既需要花名带来的轻松氛围,更需要法律赋予的权益保障。唯有让“花名文化”在尊重法律、保障权益的前提下运行,才能真正实现文化赋能与劳动关系和谐的双赢,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正向力量。
近日,一则关于员工入职后“失去本名”、被统一改为花名的消息引发社会热议。从“托尼”“佩奇”到“鼠小宝”,这些五花八门的称呼已成为不少企业推行扁平化管理、构建企业文化的常见做法。(12月1日《工人日报》)
职场“花名文化”的兴起,反映了企业管理模式的迭代更新。尤其在科技、互联网等新兴行业,“武侠风”“果蔬类”花名替代 “某总”“某经理”的层级称呼,能有效淡化等级观念。无论是阿里的武侠角色,还是拼多多的果蔬代号,独特的命名体系,还能强化职工的身份认同与归属感。对涉外业务企业而言,统一英文花名更能提升国际沟通效率。显然,对“花名文化”在促进组织沟通、培育企业文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其创新意义不应被全盘否定。
但热闹的职场“花名文化”背后,法律风险正逐渐显现。一方面,花名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的清晰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需载明劳动者姓名,若正式文件仅使用花名,可能导致合同主体模糊,甚至影响合同效力。另一方面,花名也增加了劳动者维权成本。在主张工资、经济补偿等权益时,劳动者常需要额外举证,证明花名与本名的对应关系,客观上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更值得警惕的是,若企业强制使用花名,或对拒绝使用的职工实施调岗、减薪等差别对待,则可能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而带有贬低、歧视意味的花名,更会触碰人格尊严底线,极易引发法律争议。
可见,“花名文化”并非“非黑即白”,关键在于能否在文化创新与法治框架间找到平衡。要让“花名文化”真正服务于企业与职工,需多方协同发力,筑牢权益保障防线。
首先,企业应严守“自愿使用”原则,坚守尊重劳动者人格独立的企业文化底线,在倡导职工使用花名时,始终把其“拒绝权”作为首要遵循,不能以任何形式强制实施,更不能因职工拒绝使用花名而进行调岗、减薪等差别对待。
其次,明确花名使用的合理边界。企业内部沟通可使用花名,但对外法律文件、劳动合同、社保登记、离职证明等必须使用职工本名,确保劳动关系主体明确。企业还应建立花名审核机制,防止出现侮辱、歧视或人格矮化的不当命名。
再次,职工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管使用本名签署的劳动合同、入职通知等文件,同时保留选择花名的沟通记录、系统截图等证据,清晰证明花名与自身的对应关系,避免后续纠纷中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最后,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对强制推行、因拒绝使用花名而打压职工等行为及时查处。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时,应结合花名使用的实际场景确立裁判标准,通过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规范管理。
职场“花名文化”的兴起,是企业管理创新的缩影,但任何创新都不能脱离法治轨道。一个健康的职场生态,既需要花名带来的轻松氛围,更需要法律赋予的权益保障。唯有让“花名文化”在尊重法律、保障权益的前提下运行,才能真正实现文化赋能与劳动关系和谐的双赢,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正向力量。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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