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据合肥市城乡建设局消息,合肥拟出台新规规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
所谓“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是指在市区范围内同类地理实体中指位作用相对突出的居住、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其名称可供社会公众使用。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标准地名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应符合汉语语法规范,不宜过长,易懂易记,通名在后,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通名一般为:厦、楼、苑、馆、宫、坊、里、榭、庐、筑、庭、居、宅、阁、台、轩、寓、家、院、村、城、广场、中心、小区、庄、(花)园、(别)墅等。通名前可以添加1个修饰的字词,使通名多样化,但修饰词应名实相符,准确而精炼。如“雅居”“锦园”等。
标准名称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规模及环境等实际情况相符。一般不得使用“世界”、“中国”、“中华”、“安徽”、“合肥”、“庐阳”等超出地理实体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名称。确需使用的,申报人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标准名称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等,杜绝使用错别字、自造字、生僻字。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不以人名、地名、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建筑物名称。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含有封建帝王的称谓、官衔、职位等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词语。
根据新规,本市内(市辖区范围内)建筑物的名称不应重名、同(谐)音。鼓励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
新规给厦、楼等划定标准
厦:厦是指高层或大型楼宇,一般以写字楼、商务办公为主,其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地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
楼:楼指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层及以上的单体建筑。
广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其中必须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一般前面应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广场、假日广场等。
中心:指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800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一般前面应加功能性的词语,如商务中心、娱乐中心等。
城:有较完善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在20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区或占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具有商业、办公、休闲娱乐、餐饮、居住以及生产等功能的建筑群。
馆、宫: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坊、里、榭、庐、筑、庭、居、宅、阁、台: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小的商贸类建筑、住宅楼或住宅区。
庄、院:以低层为主,建筑规格较高,具有独立庭院,绿地率达到45%以上的低层或多层住宅区。
村、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
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达到42%以上的住宅区。
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以独体别墅或连体别墅为主,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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