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重庆市农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部门核查,重庆农信基金管理的违规行为具体分为两项: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承销服务,二是向第三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本次监管措施的作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条款。
重庆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明确要求,重庆农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全面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决定书也明确了该公司的救济渠道: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涉及的核心违规与监管依据对应情况如下:
| 违规行为类型 | 违反监管规定条款 | 对应监管处理依据 |
|---|---|---|
| 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承销服务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 向第三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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